城市的不断发展扩张需要大量的土地,也需要更科学的规划,乡镇其实也是如此,这里面就涉及到了拆迁问题,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企业被强拆的问题,很多企业因为当时政府为了让项目用地办理各种许可手续,大多是开辟绿色通道,允许在审批前建设,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办理手续,给企业留下了隐患,如果征地拆迁很可能被定性为非法建设,很有可能就会被强拆,此时企业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法院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1999年,由于招商引资,陈先生和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苗圃的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将北滩承包给陈先生使用,合同期限暂定为30年,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协商中止合同,如果有统一的国家计划,将被国家征用。陈先生建设和运营期间,财政所征收农业特产税,市环保局收取排污费。
2008年,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征地建议的通知,征地范围包括陈先生苗圃所在的土地,随后与村委会签署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并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地过程中,由于陈先生未能就种苗农场及配套设施的补偿达成协议,市国土资源局对陈某非法占用土地一事进行了调查和处理,认定他的苗圃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并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同年8月,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商强行控制陈某,拆除了所有工厂设施,造成3000多斤海参苗被毁。
陈先生认为,为了达到不赔偿、少赔偿的目的,强行拆除其厂房和生产设施的行政行为程序是违法的,因此委托我起诉,并要求法院依法对海参苗木等一千多万损失给予赔偿。
1、保证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所作的承诺和规则不得随意改变。
招商引资合同是投资者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合同的一方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在这类合同中,通常约定政府在项目设立、土地使用、建设规划等手续上必须配合投资者。
在实践中,建设是否合法,应该由政府下属的规划国土部门来认定。招商引资是政府文件批准的,政府先以招商引资的形式批准了企业建设的合法性,那么就可以认为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了企业建设的合法性。而且,由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从一开始就知道并认可企业的业务,企业建厂纳税长期未被查处,与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具有可靠的利害关系,且在此过程中承认其合法性,因此,政府不可能轻易推翻当年招商引资的合同内容,认定这种建筑为违法建设。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的基础。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必须遵守信用,保证履行,禁止随意变更的可信赖的,可预期的行为,承诺,规则等因素。
二、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陈氏苗圃,是违法的,应当予以赔偿,拆除时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补偿价格。
2000年,陈某承包村委会的土地,建设经营苗圃。环保局和财政局也征收排污费和税费。因此,陈某有理由认为,他建设和经营苗圃是合法的,在苗圃的建设和经营中存在信托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在征地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未就苗圃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陈某的苗圃农场属于违法占地,并强制拆除。拆迁属于违法行为,对陈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而且,在强拆苗圃及附属设施的情况下,陈某取得的行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拆迁时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市场补偿价值。否则,由于非法强制拆迁苗圃,行政机关支付的行政补偿低于法定征收应当支付的补偿价值。实际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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