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就是通常所说的死缓,也就是说,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马上处死都会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后到底执不执行具体还要看罪犯的表现。如果是罪犯在此期间无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也就是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的,死缓执行完毕就会减为无期;如果是在此期间有重大立功的,两年后可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是两年内又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两年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说明这种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极强,没有悔罪表现,应对其进行惩罚。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和我国“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的思想是分不开的。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它只能作为一个国家的底线,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以此来维护公共社会的秩序,而德治不一样,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相对于法律来说也更为软化,但道德是从人的内心出发,感化人的思想,让人们自己的潜意识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从而更有利于法治现代化,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制度是给罪犯的改过自新提供的机会,人人生而平等,谁也不能决定别人的生死,罪犯也享有人权,从预防思想和报应思想来看,对罪犯进行处罚,使其所受之痛反转其所得之乐,使其不敢再犯,但同时也要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有罪的人有机会赎罪。再者说来,欧美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制度,这也是必然的趋势,只是就我国目前的水平来看,国民经济和国民素质还有待发展改进,死刑制度直接废除也会显得太过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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