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局的职责这一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法规定,劳动局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护劳动者权利不被用人单位侵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管、制止。劳动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履行职责合法与否、合理与否进行监管。劳动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监督,对劳动局的决议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劳动局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议,若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局也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赔偿金、补偿金等行为,可以向劳动局寻求救助,劳动局应当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劳动局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若是不处理或是处理结果劳动者不满意,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政府对其不作为的行为进行复议,也可以直接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亦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局享有的职权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即法无规定即禁止。权利是权力的界限,或者说权利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限制权力,人民为了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就必须要对其进行限制,因此劳动局职权的界限也存在于劳动监管中用人单位的权利之中。在劳动监管中用人单位享有拒绝权(劳动局的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时,比如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申辩权(用人单位对劳动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享有申辩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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