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要结合“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起理解。
假如对犯人判决了无期徒刑,然后如果犯人上诉要求减刑时,法院以后都不能剥夺政治权利了。所以我们一开始就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人民在哲学中的定义是,对社会发展起推动性作用的人。如果我们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我们相当于与这个犯人有所不同,他的身份信息将不再是人民。当然,我们还就可以这么解释,被判了死刑的犯人没有政治权利了,所以就不属于人民了,所以我们法律并没有处死我国的国民,我们的国家依旧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
首先,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全体公民都附有的最基本权利,法律既然已经剥夺了犯人终身自由把他们关在牢里直到死亡或者枪毙,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人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这些犯人的否定。
第二,犯人被判处死刑之后,从法院传票,审判,判决,到实际执行死亡的时候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在这段期间内,这些死刑罪犯可能遇到一些转机,然后就不会被执行死刑,也可能变成无期或者有期徒刑。还有无期徒刑的犯人,也有可能因为有人保释而不被关押。如果这些我们法院不对这些犯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犯人被赦免以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只要他们还有这些权利,就很有可能再次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社会和我们老百姓进行危害。
第三,有些特殊的权利不会因为人的死亡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不见。比如说犯人生前写的书,发明的物品专利,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传播在社会中。再比如犯人生前若有奖状,荣誉奖章等,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终身,在犯人被执行死刑后,他们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最后,有些权利,即使犯人死了或下辈子只能在牢里度过了,但仍可能被他人不法分子代为行使,利用起来谋取利益。比如他们的亲朋好友代替他们行使出版权,把书出版,以此损害国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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