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了确定当事人追求的司法效果,和那一部分的基本内容,所以去要求当事人自己必须确定那一部分内容,比如货物的交付,劳务的支付,或者是工程项目的交付等。这个过程就属于标的。
简单的来说,标的的存在就是为了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它是所有合同条款中必须存在的条款。大体上标的的种类分为财产和行为。财产又分为物和财产权利,比如不动产,债权,动产,物权等。而行为则分为不作为和作为等。
标的物一般是和双方当事人都有联系的对象。比如在房屋在租赁的过程中,标的物就是被进行租赁的房屋。
但是标的和标的物并不需要同时存在于合同中。也就是说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但是不一定要有标的物。比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只有标的,在这里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服务的给付行为。
那么什么是执行标的呢?执行标地指的就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执行标的。也被称为执行对象或者是执行客体。执行标的是具有非抗辩性和具有法定性的,他们是执行标的的两个重要特点。
还有就是诉讼标的,也被称为诉的标的或是诉的客体。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所有民事案件中无论是哪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要具备的。因为诉讼标的属于整个诉讼案件的核心。之所以说诉讼标的是诉讼案件的核心,是因为当事人的防御和攻击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围着诉讼标的进行的。同时法院的判决的最终处理也是对标的。诉讼标的也是法院用来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复起诉行为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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