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决
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在自愿和相互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协商解决土地承包纠纷。这是解决采购纠纷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主持下发生纠纷后,双方应依法区分是非,并在相互理解和相互让步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3)仲裁裁决
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一种“准司法”方式。它是在特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与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仲裁不同。
(4)纠纷解决
诉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最后手段。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裁决具有约束力。
土地承包中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体问题
1、发包方的的主体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主体。村民集体拥有的土地权益是独立的,其法律地位应独立。此时,党的主体只能是村民小组,而不能是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承包的依据是村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2、承包方的主体
依照相关规定规定,承包者是指农民家庭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村土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但是,在家庭合同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土地权转让给承包商,承包商的主体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实体,农民或个人。必须强调的是,大多数家庭由一定数量的家庭成员组成,而不是由一个户主组成,因为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农业家庭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受到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生效。正确的表达方式是使用后缀“合同经营家庭之家”作为有关方的名称,并分别表示该农民家庭代表的姓名,性别和其他自然状况。家庭契约是为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并使他们平等地获得社会资源;其他形式的合同体现了效率和主体多样化的原则,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资源。第二十条司法解释在确立一个土地上的一揽子多案争议解决原则时,应以家庭合同形式为出发点,优先考虑土地合同权的保护。如果这些权利均未合法注册,则索赔的权利应为索赔,因为索赔人是基于合同的。根据平等权利原则,只有第一个有效承包商才能获得土地承包权。同时,从土地使用保护第二十三条的角度来看,第三款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取得依法承包土地承包权并实际承包经营土地的人,不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土地承包权的依据:争议是一方当事人以武力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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